一、轉業軍人舊傷復發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轉業軍人舊傷復發應該認定為是工傷,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應視同為工傷。
法條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解決方法
1、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舊傷復發的,自舊傷復發診斷之日起一年內,由人事勞動事務代理機構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在辦理工傷認定手續時,須提交鄉、鎮、街道出具的其靈活就業書面證明、《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3、已辦理退休手續后舊傷復發的,自舊傷復發診斷之日起一年內,由原用人單位、個人或其直系親屬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辦理工傷認定手續時,須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退休證》及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特別提示
殘疾軍人原評殘部位舊傷復發直接導致的死亡為舊傷復發死亡。認定機構依據上述用于死因鑒定的相關材料進行死亡性質認定,并做出結論。
如認定機構做出“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結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此也無異議,可按照因公犧牲軍人身份落實相關待遇,同時將有關材料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軍人實際上也是公民的一種特殊的職業而在從軍期間受傷的情形應該一并被認定為是工傷,而在沒有完全痊愈的基礎上轉業的話肯定還會有身體上的負擔和損傷,此時將其視為是工傷才是最合理的,并且軍人還可以獲得額外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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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單位能否解除合同
應該去哪兒申請工傷認定,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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