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已經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的情形,根據解釋(二)的立法本意,一方面,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為而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為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協議,因此,如果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協議的法定理由后,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然該解釋第九條對于在協議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上也明確了可撤銷、變更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相關條款中所涉及的財產范圍,為離婚協議中明確的財產;對于協議中未涉及的雙方共同財產,均不受此解釋的限制。
對于在未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如何認定離婚協議效力的問題,目前有二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最高院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簽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
但也有人認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根據最高院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書一經簽訂,即具效力。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協議后不愿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依照離婚協議分割財產。離婚協議書一方面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另一方面是確認雙方對協議上列明的財產的分割意見,法院應該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試用期被辭退補償多少
2021-03-16公司法人變更的費用要多少錢
2020-11-23脅迫婚姻宣布撤銷時可以請求賠償嗎
2021-03-10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2020-12-09無效擔保合同如何賠償呢
2021-02-07把房產贈與給孩子算財產轉移嗎
2021-01-01提供虛假學歷入職違法嗎
2021-01-21自愿放棄社保提出離職有補償金嗎
2021-02-25發生勞動糾紛時該如何證明自己身份
2021-01-21購買人壽保險的原因
2021-01-06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的種類
2021-01-15如何才能盡快成功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2021-03-22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相關內容
2020-12-28撞傷行人駛離現場返回時掉頭撞樹如何理賠?
2021-01-12財產保險有哪些作用
2020-11-13保險理賠需要幾天
2020-12-26涉及糾紛拆遷安置買賣協議認定
2020-12-25房屋拆遷安置權可以轉讓嗎
2020-12-04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什么要求
2020-12-04安置房拆遷怎么補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