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猥褻婦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237條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眾”,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場所”、“當眾”,參見刑法第236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解釋。
二、怎樣認定強制猥褻婦女罪
1、本罪與一般猥褻、侮辱婦女行為的界限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2、利用婦女無法抗拒的狀態進行猥褻行為的定性
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采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么,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呢?我們認為,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3、如何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
我們認為,證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系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奸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系強奸與雙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褻。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4、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以婦女為侮辱對象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于:(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于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如今猥褻罪的主體已經擴大到了一般成年男性了,所以現在,不管是對男人、女人還是兒童實施猥褻行為,只要達到了一定的程度,比如情節惡劣的,那么一律都可以認定構成猥褻罪。但要是對兒童有猥褻行為的話,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就需要從重作出處罰。
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有什么區別?
強制猥褻侮辱罪和侮辱罪區別是什么
強制侮辱猥褻婦女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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