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6、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8、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10、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的構成有哪些?
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的構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里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三)、聚眾是指糾集多人實施犯罪行為,一般應當是糾集3人以上,有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積極實施犯罪活動,行動特別賣力,情節比較嚴重的積極參加者,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過程中,有時還會有受蒙蔽的群眾,被威脅的一般違法者、圍觀者、起哄者,糾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積極參加者在內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鬧事引得眾人圍觀起哄的,不構成本罪。聚首聚集眾人的手段多種多樣,可以是煽動、收買、挑撥、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劃而不親自實施具體擾亂行為人的。
(四)、只要行為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致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就構成本罪,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聚眾擾亂行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無法進行,并造成嚴重損失。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與造成嚴重損失二者必須同時具備,前者是行為人實施擾亂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直接表現,后者是社會危害性的實際所在。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知道,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種類繁多,根據不同的種類,處罰的條例也是不相同的。而聚眾擾亂公共社會秩序,不但給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造成損失,還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影響。而實際,因為具體擾亂公共秩序的情況不同,最終認定的罪名不一樣,那么給予行為人的處罰也就是不一樣的。
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怎么認定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種類有哪些?
什么是擾亂公共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幾年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山東元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于山東大學,獲得法學學士學位,是國家司法部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至今已有10余年的法學理論研究與法律實踐工作經驗。 自從事法律工作以來,一直注重研究人身傷害(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債權債務(民間借貸)、婚姻繼承、合同糾紛、公司法務、刑事辯護等領域,取得了不錯的成果,在為當事人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當事人很好的評價,并且憑借為當事人辦案的良好口碑 ,得到了當事人的推薦,為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人解決了諸多法律難處。 執業信條:誠實信用、盡職盡責、追求實效!
醉酒駕車判刑多長時間?
2020-12-21量刑時交不了罰金怎么辦
2021-01-0540平米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
2020-11-30不安抗辯權的名詞解釋
2020-11-09離婚如何訴訟
2020-11-29高校畢業生簽的三方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01通過恐嚇業主承攬工程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2021-03-16土地糾紛是找村長辦事嗎
2020-12-16房產證拿去保全了怎么撤銷
2020-12-25公司申請破產不給員工補償是否合法
2020-12-06意外傷害保險及其類別
2020-12-08一起保險合同糾紛的評析
2020-11-10人身保險合同如何簽訂
2020-12-16機動車轉讓保險手續未變更出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要賠償
2020-11-24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引糾紛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2020-11-30車禍哪些費用保險公司可以賠償
2021-02-06怎樣改變土地用途
2021-03-06土地流轉后,土地補償款該歸誰
2021-03-20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政策是什么
2020-12-03鹽城宅基地拆遷如何補償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