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歐美法系國家而言,法律救助最早是以一種慈善的行為出現,是號召律師免費為需要法律救助的人提供幫助,以此來展示律師的崇高職業道德。隨后,歐美法系國家將法律援助制度逐漸轉變成一種政府行為,雖然當事人接受的法律救助是免費的,但政府往往需要付費給相應的律師。進入21世紀后,國外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并出現了關于法律援助的專門性立法,同時法律援助人員和機構也日益完善,更逐漸解決了法律援助的資金供給問題。現在以我國與英國為例進行對比借鑒
(一)英國法律援助制度
英國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發源地,是目前法律援助制度最完善的國家之一。目前的英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分為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以及特別訴訟三種法律援助。早在1949年,英國就通過了《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法》,該法的正式通過標志著英國已經建立了具有現代化意義的法律援助制度。而1999年《接近正義法》的頒布則進一步完善了英國法律援助制度,提升了英國法律援助的質量。在任何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進程中,最難以解決的問題就是法律援助資金的出處,英國法律援助資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的捐助,同時也允許受助人進行一定的捐獻,而政府給予的財政撥款也是解決法律援助資金的重要途徑。
由于英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較快,同時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較多,因此,英國成立了單獨的管理機關,對政府法律援助相關工作進行管理,由具有獨立身份的管理機構委托獨立的法律服務機構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可謂是英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特色。除了這種具有獨立身份的管理機構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之外,一些社會團體也自發成立了相關法律援助機構,如一些律師團體、法律社等機構也提供法律援助。這兩種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可謂是英國獨有的特色,而利用社會捐助和財政撥款則充分解決了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問題。
(二)我國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貫徹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和實現司法公正終極目標的必然要求,是落實“司法為民”的具體需要,是保障弱勢群體基本人權的重要舉措。貫徹法律援助制度對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維護社會正義,實現訴權平等,構建和諧社會發揮重要作用。經過十幾年發展,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取得成效,機構網絡逐步健全,人員素質有所提高,較好地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均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法律援助宣傳力度不夠,立法層面不完善,資金保障不足,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遠遠不足,服務體系的不健全等方面的問題。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必須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重要性的認識,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的經費保障機制,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建立起社會共同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服務體系。
法律援助制度沒有絕對的好與壞,只有適不適合,可能有的國家的法律制度在自己國家實行起來效果好,但在其他國家就不一樣了,我們在借鑒的同時也要學會甄別,不能一味模仿,如果您還有任何與法律有關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免費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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