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以認可離婚的機關或適用程序為標準,協議離婚分為行政協議離婚和訴訟協議離婚。
①行政協議離婚是經過行政程序辦理的協雄離婚,其中的行政機關包括戶籍機關(如日本、蒙古的情況)、民事機關(如墨西哥的情況)、其他行政機關(如丹麥、挪威的情況①)。
②訴訟協議離婚是由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辦理的協議離婚。
它又分作兩種情況:
其一,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審批(如法國的情況);其二,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裁決(如奧地利的情況)。
第二,以達成合意的方式為標推,協議離婚又可以分為三類:
①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離婚。即當事人先對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然后提出申請。
②一方提出離婚問題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諾的離婚。
③調解離婚。
這種類型有兩種:
其一,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經調解雙方就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
其二,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關系,經調解雙方又對其后果達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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