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于民事法律援助的規定是什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該條例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機構將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案件或者事件的具體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對申請進行審查的時間,但是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0日。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議。同級人民政府將在收到重新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申請法律援助要什么條件
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初建立,主要是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公民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實現和司法公正。
中國公民獲準受援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充分理由證明其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2、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或失業救濟標準,或者能夠提供其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的證明。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或是未成年人或盲、聾、啞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體形式包括解答咨詢、調解、刑事辯護和訴訟代理、非訴訟代理以及辦理公證等。
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給予或者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通知申請人。法律援助機構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應當自接到指定之日起3日內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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