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的考驗期限有多久
緩刑犯是暫緩執行原判刑期,暫不執行原判刑罰不是一緩了之,還有一個考驗的問題,即依法為緩刑犯設置一定的考驗期,并在該考驗期內為其設定了一定的法定義務。
關于緩刑犯的考驗期。有期徒刑緩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考驗期限≤5年(但同時不少于1年);拘役緩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考驗期限≤1年(但同時不少于2個月)
二、緩刑考驗期期間的義務有哪些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三、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后,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并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刑法》中對緩刑適用對象有明確的規定,只能對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緩刑,當然除此之外還要求符合了其他條件才行。但是針對主刑是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在確定考驗期限的時候要求就不同了,其中拘役的緩刑考驗期介于原判刑期與5年之間,但不得少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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