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如今進城務工人員指什么?
從村鎮進城市打工的人員。
所謂“農民工”,實際是指“身在城市從事非農業工作的農業戶口的工人”。他們自己卻無奈的繼續在貧困線上苦苦的煎熬,過著“蟻居”、“鼠居”般的艱難日子,不能公平的分享醫療、就業、教育、娛樂等社會保障性的“改革紅利”的人。
當今媒體對農民工存在一定的誤解,以為農民工就是搞建筑的。其實大錯特錯。因為從農村來到城里打工有各行各業,有些白領也是農業戶口,只是他們學歷高一點從事白領工作。有些總經理也是農村來的,還沒落戶也叫"農民工"。
應該把“農民工”這個稱號改為“一線工人”。我們應該關注的不是農民工,而是那些拿著最低收入從事生產一線的工人。他們加班加點拿著最低的工資從事最累的活。一切從事生產一線的工人他們值得我們去關注。
二、民工維權途徑主要有哪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通過多種程序解決: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投訴。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
(4)行政復議。勞動者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部門或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6)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單純的理解進城務工人員是農民工其實也是不對的,有很多從農村出來的這些孩子就算是在城市做白領或者到其他的公司做高層管理人員,但是戶口只要是在農村的,從本質上來說也是屬于進城務工人員的。進城務工人員的政治和社會地位其實當下也是比較敏感的一個問題,特別是很多人對農民工都是有色眼鏡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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