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是指協議離婚。包括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由民政局頒發離婚證解除婚姻關系和在法院由法庭調解達成離婚協議,法院作出離婚裁定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的法律結果都是解除了法定的婚姻關系。《婚姻法》規定,訴訟離婚時,法院應該先行調解,當事人可以在法院調解的過程中對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達成合意,法院調解成功的話,會出具一個調解協議書,只要雙方在上面簽字,民事調解書一經簽訂即產生同判決書同等法律效力,而且從某種程度上說,民事調解書的效力要較離婚證更高,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對方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在法院調解離婚是現代都市男女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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