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刑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
減刑和緩刑的區別就在于緩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而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
緩刑
1.概念: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2.適用范圍: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管制本身屬于不予關押的刑罰,沒有必要適用緩刑,所以緩刑的適用對象是犯罪行為比較輕微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犯罪分子。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3.限度條件:如果沒有發現漏罪或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4.執行程序:由法院判決。
5.考驗期: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兩個月;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6.效果: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減刑
1.概念: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
2.適用對象: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3.限度條件: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4.執行程序: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5.考驗期:無考驗期。
6.效果: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法院在對某個社會上出現的比較簡單的案子處理的時候可能會給出緩刑的決定,要是緩刑的基礎上罪犯還有很多情節可以讓國家原諒他的作為,此時就可以適用減刑而把原有應該承受的罪責抵消了,所以可以說緩刑就是一種處罰而減刑只是一種調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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