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涉及毀壞林木的具體罪名有盜伐林木罪和濫發林木罪這兩個常見罪名,具體如下:
盜伐林木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具體是指違反國家相關林木保護政策,以個人非法占有為目的,即主觀上具有將他人、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歸為自身所有的主觀故意。具體行為表現為,私自砍伐國家、個人、集體所有的林木,且數量、涉案金額較大的違法行為。
根據相關刑法司法解釋,對于數量要求分為兩類:
(1)在規定的林區,私自盜伐林木達到材積二至五立方米或者數量達到幼樹一百至二百五十株。
(2)在非規定的林區范圍內,私自盜伐林木大道材積一至二點五立方米或是數量達到幼樹五十至一百二十五株。
基于大部分情況下,行為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無意獲利)的主觀故意,行為人相較容易觸犯濫伐林木罪而非盜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罪規定在《刑法》三百五十四條,具體是指行為人違反相關林木保護法規,未經有關林木主觀部門同意或者簽發許可證,或者在手持許可證的情況下,未按照規定合法砍伐林木。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濫發林木罪最低的立案標準:面積為十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或者數量達到幼樹五百株至一千株。超越該標準即為重大案件或特別重大案件。
根據相關司法實踐以及理論通說,區分濫伐林木罪和盜伐林木罪的焦點通常在該被砍伐的林木是屬于歸個人或該個人所屬集體所有,或者是屬于他人、其他集體、國家所有。前者屬于濫伐林木的范圍,后者屬于盜伐林木的范圍。
在這兩項罪名認定的過程中,容易引起爭議的是對于主觀故意的判斷。常常困擾大家的問題可能在于:無意毀壞林木怎么判罪,如何立案。需要注意的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認為的“無意”并非刑法所討論的故意。日常生活中的無意通常指,行為人是否行為時帶有惡意,是否行為時已經預見了違法結果。
但刑法中討論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他自己現在所做的行為,是否存在行為上的認知錯誤。這種認知錯誤,刑法上稱為過失,在部分罪名中過失不判定為違法行為。如濫伐林木罪和盜伐林木罪,要想構成犯罪,首先要行為認識到自己正在實施濫伐或者盜伐的行為。而這種意識只需要達到社會一般人認知的水平即可,并不要求行為人本人一定切身意識到。這也是為了避免行為人以主觀未意識到為由開罪。
所以,即使是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是無意之舉無心之失,該行為也需要進行客觀分析。判斷行為人本人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主觀故意,從而成立犯罪。
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是什么
盜伐林木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盜伐林木罪怎么認定 盜伐林木罪怎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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