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時間從什么時候算起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1、《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羈押時間超過被判刑期,對于超過所判刑期的羈押時間是否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羈押超刑期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刑事案件的拘留、審查、起訴、審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內完成的,即使羈押時間超過刑期均不應賠償。
基層法院在審理量刑幅度在單處罰金、拘役或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的輕刑案件中,經常會面對被告人被超期羈押的問題。
為了做到以罪量刑,正確實施“罪行相適應”原則,筆者建議目前在公檢法內部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公安機關建立捕后偵查期限及刑事拘留報備制度,對事實清楚、無遺漏罪行和犯罪嫌疑人的輕刑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應在批捕后一個月內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此類問題的處理國家的有關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所以自己不需要過度的糾結其中的利益問題,只要自己遵循有關的規定就可以,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判罰情況是否符合有關的規定,一旦不符合就會到導致自己的權益保障有著不小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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