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重大立功有哪些表現?
重大立功表現,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現: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法律只是規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應該”,所以有重大立功也有可能判死刑立即執行的。
死緩減刑最低多少年是要看情況的。
第一種:死緩犯不屬于限制減刑的,死緩減刑最低多少年呢?最低17年能夠出獄。這17年包括15年刑期和2年考驗期。 按照《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第九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2年)不包括在內。所以,不限制減刑的死緩,最少要坐17年才可以出獄! 第二種:限制減刑。
限制減刑的對象: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無期徒刑執行期間,雖可繼續適用減刑,但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死緩期滿后因重大立功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加上死緩的兩年,總計也得22年!
死刑犯的立功表現主要體現在其對于社會和國家的貢獻上,如果在服刑期間做出了發明創造或是其他表現時,對于死刑犯可以實行減刑政策。但是由于我國對于死刑犯的審核十分嚴格,所以作為重大立功的標準以及水平也就十分高,也有從死刑到死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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