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是不是就代表著要被判刑了呢?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首先我們就要對提審這個概念有個清晰的認識,再剖析案件的來龍去脈。
提審主要有兩個基本的意思。一是提出犯人進行審訊;二是因為案情可能存在其他的關鍵疑點,上一級的法院把下面法院還沒進行判決或者已經判決了的案件拿來自己再次審判。早在清黃六鴻 《福惠全書·蒞任·稟帖贅說》中就有提到提審這個詞。而現代法律制度上的提審主要是這樣解釋的:一些由地方人民法院審理過的案件,在被上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發現錯誤或者漏洞或者遭到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后,直接被要求拿到原來的案卷及材料進行再次審理。
其實,當最高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案情有重大變化時,可采取兩個措施,一是要求下級的人民法院再次審判,二就是自己進行提審。所以,提審就要被判刑了嗎?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并不是。
如果你身邊的朋友犯法被拘留了,一般檢察院就會來提審,如果檢察院認為被拘留者確實存在犯罪行為,那么就會批準逮捕,但這時的公安局還會有2個月的調查取證時間,接下來才由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法院在接到起訴書后的一個月內作出判決。所以說,提審了也并不代表著要判刑,也是有足夠的時間區間給當事人進行取證的,而且有多方的程序,這樣才顯得法律之人性與公道,才有威信力。
值得注意的是,被逮捕的人員并不是在批準逮捕后才能被提審,而且被提審的次數也是不限的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里面講到公安機關如果覺得那個被捕的人存在著可疑,應當在逮捕到這個人的三天內,請示人民檢察院。在特定的情形里,請示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到處作案、不斷作親、集團式作案的危險性嫌疑分子,請示的時間甚至可以延長到三十日之久哦。
所以,大家要相信法律是人性和理性的結合,不會隨意侵犯基本人權,也不會隨便就放過一個壞人。這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的嚴謹性和全面性。這些年來,許多冤假錯案經過提審得以平凡,我們的人民要相信法律的力量。如果一時沖動犯下彌天大錯,要深刻地反省自我,爭取早日再次走向社會。有了提審機制,也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觀念深入人心。
民事訴訟提審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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