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的過程中是需要相關工傷證明的,在申請成功后可以進項辦理工傷配成,但也有少部分會因為認定工作失誤而在造成錯誤認定的。那么,自愿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書合理嗎?按照相關規定是合理的,撤銷的相應程序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對于還未得出認定結果的工傷認定申請,可以由申請人(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勞動局提交撤回工傷認定的申請,從而終止勞動局的工傷認定程序。
一、自愿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書合理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程序是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的申請而啟動的,勞動局不主動進行工傷認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如果雙方已經就工傷待遇事宜協商一致,可以向勞動局撤回要求認定工傷的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綜上所述,關于的自愿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書的合法性工傷保險條例已經詳細說明。勞動者在進行工傷認定應當與相關工作人員進項詳細的說明,以免帶來工傷認定失誤的后果,撤銷相應申請也是沒有必要的。當然在所有工傷鑒定中應當追求實事求是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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