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李某于2003年元月結婚,2003年10月生有一女圓-圓,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5年3月在離婚登記處協議離婚,并簽有離婚協議。在協議中二人約定:孩子圓-圓由男方劉某獨立撫養,李某無需支付孩子的撫養費。2009年元月,劉某由于收入減少,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遂以圓-圓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圓-圓的撫養費。在離婚協議中有關不要對方支付撫養費的約定是否有效?
【評析】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可見,在離婚后,無論是否與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權利要求父母雙方履行撫養和教育義務,該項權利屬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權利。
其次,離婚協議屬于雙方自愿達成的有關離婚相關事項的規定,我國的法律充分尊重了離婚雙方的意思自治,對離婚協議的內容沒有加以明確的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義務加以約定,不應在協議中剝奪限制他人的權利,否則應屬侵害了他人權利而造成該部分內容的無效。
本案中,劉某與李某在離婚協議中有關撫養費的約定,剝奪了圓-圓要求李某承擔的權利,該項約定應屬無效,李某作為孩子的母親仍需承擔對圓-圓的撫養義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孩子撫養費起訴狀怎么寫
2020-12-09醫院公開患者照片是否構成侵權
2021-03-12入院記錄會影響工傷鑒定嗎
2021-01-14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履行什么職責
2021-02-24申請注冊商標的流程是什么
2021-03-13小孩私自拿滅火器玩耍如何處理
2020-11-11交通事故鑒定要準備什么材料,怎么選擇鑒定機構?
2021-01-15商業銀行可以自行確定存款利率嗎
2021-03-05承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是什么
2020-11-20貨物質量糾紛能否終止買賣合同糾紛
2021-02-06委托代理合同是否要計征印花稅
2020-11-08冒名頂替簽訂勞動合同的效力
2020-12-19企業股東簽競業限制合同合理嗎
2020-11-16工齡計算方法
2020-11-08超過勞動仲裁時效期間應如何主張權利
2021-01-11勞動爭議的調解應該在多長時間內結束
2021-01-01旅游意外傷害險定義
2020-11-21產品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有哪些
2021-03-05保險合同的射幸性特征是什么意思
2021-02-01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后能否以未如實告知拒賠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