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立法的首選價值在于確保司法公正、權威“現在我們強調‘事實即證據’,證據就是客觀事實的反映。所以‘以事實為根據’其實就是依‘證據’來司法。這在國際上被稱為證據裁判主義。法院只根據證據,而不是其他任何因素來認定案件事實,建立了詳盡的訴訟規則后,當事人可對案件事實進行有效檢驗和判斷,明了法官為何作出這樣的事實認定,更容易服判息訴,同時減少執行難。
認定某個事實,需要證據,證據是為了說明事實的真相,而以證據的形式而出現的一種手段,證據是整個訴訟活動的基礎和核心,證據決定訴訟結果,這在刑事訴訟中尤為重要,因為它決定的是一個人的一生,甚至生命。由于證據證明的是“已經發生過的具體事件,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客觀性、全面性至關重要,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全面性,在于收集證據。收集證據不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同時也要收集其無罪、罪輕的證據,這正是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為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保障。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相當一部分冤假錯案是沒有全面收集證據造成的,認定案件事實,需要客觀、真實、全面的證據,這樣才能使案件依法得到公正處理,使犯罪分子受到應得的懲罰,讓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時這也是一個國家法制健全與否的重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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