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條件下能判緩刑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這就是說,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對于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刑法明確規定必須適用緩刑,這體現了以人為本和人道主義精神。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 緩刑期內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在對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進行判決時,有時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以及退贓、賠償、繳納罰金等情節,仍然適用了緩刑,筆者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我國刑法關于緩刑適用的原則,是不可取的。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適用緩刑的條件為“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又犯罪,已經從事實上證明其缺乏應有的悔罪表現,繼續危害社會,從而表明對其前罪適用緩刑本身就是錯誤的,如果后罪數罪并罰后再適用緩刑,那就是錯上加錯。
緩刑是對判決宣告的刑罰有條件地不執行, 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于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按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數罪并罰后宣告的刑罰必須是實際執行的刑 罰,而不能一緩再緩。況且,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 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那么,緩刑考驗期內新的犯罪就更應該導致刑罰的執行。
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是評價犯罪分子社會危害性 的兩個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樣,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和較強的人身危險性,因而其社會危害性較之初犯、偶犯來說顯然更大。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必須施以實刑懲罰,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和改造作用,達到刑罰的目的。
綜上,對于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應再適用緩刑。
宣告了緩刑的,往往會確定一個考驗期,而只有成功的經受住了考驗之后,那么才不需要執行原判刑罰,從這點上來看日后即使再犯罪的,也不會被認定為累犯。但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話,就需要先對新犯之罪作出判刑,然后再與前罪進行數罪并罰。另外,考慮到此時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是比較大的,數罪并罰之后其實基本就沒什么機會可以再適用緩刑了。
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么處理
累犯是否適用緩刑
數罪并罰可以判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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