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關于減刑假釋解釋是什么
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我國減刑、假釋以教育、矯正犯罪人為目的,為此目的而構建的減刑、假釋制度不僅實踐操作與目的錯位,而且還導致司法腐敗、傾斜適用、釋放后再犯罪等現實問題。西方國家最初設立減刑、假釋制度,并不是為了教育、矯正犯罪人,后來教育刑論者試圖以教育、矯正作為減刑、假釋目的,最終卻走向失敗。晚近以來,重返社會思想因關注未來,幫助犯罪人重新適應社會生活而逐漸受到重視,不少國家以重返社會思想為指導,改革調整其減刑、假釋制度,擴大漸進釋放范圍。我國減刑、假釋的目的當轉向重返社會,并構建以自動給予的減刑為基礎的假釋制度。
二、減刑、假釋的目的定位
減刑、假釋是自由刑執行制度,從邏輯關系看,其目的受制于自由刑執行的目的。在古典學派看來,刑罰的目的就是報應,對犯罪人剝奪自由是刑罰報應目的在最后階段的實現。自實證學派的教育刑思想融入自由刑執行以來,教育、矯正犯罪人就成了自由刑執行的主要目的。教育刑的精髓不僅在于對犯罪人進行理想道德教化,而且在于以各種制度或措施矯正犯罪人的犯罪人格,使其不再危害社會。
三、減刑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廣義的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減刑的范圍,還涵蓋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及因主刑減刑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減刑假釋是對犯罪份子的一種鼓勵,讓其認識自身錯誤的同時,可以深刻的了解法律的公證。對于有重大貢獻的犯罪人員,我們通常會對其所犯罪行進行減刑或者是假釋。從根本意義上來講,就是簡單的教育,對社會危害較輕的人員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多長?
辦理假釋需要哪些條件?
死緩限制減刑能否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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