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2001年3月,李某向妻子邱某借現金32000元。2002年5月23日,在邱某的催促下,李某向妻子邱某出具借條一張,其內容是:“2001年3月本人李某借邱某現金叁萬兩千元整(32000元),定于2004年3月歸還,如到期后未如數歸還,愿承擔法律責任。特立此字據為證。”2003年5月,邱某與李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上沒有涉及該筆借款的任何內容。
2006年3月,邱某向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李某償還本金及逾期利息。
在審理過程中,李某辯解:一、出具的借條是夫妻之間感情尚好時所作的一個游戲,實際上不存在借貸的事實;二、所謂的“借款”款項也來自于夫妻共同財產;三、所謂的“借款”款項完全用于家庭的共同開支。
律師回答:
本案中二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貸關系成立。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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