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書是兩個以上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雙方或多方民事行為。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在起訴前簽訂離婚協議書,但由于事后一方認為并非真實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種原因,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并領取離婚證。這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認定,這成為影響最終判決的一項重要因素。
討論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首先應明確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書是否屬于民事行為。夫妻關系要得到解除,需要法院的離婚判決(調解)或者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領取離婚證。這完全體現國家公權力對離婚問題的干預,離婚問題可否由當事人以民事行為的方式予以解決?筆者認為,在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法院依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一標準來裁判是否準許離婚。這體現離婚案件受公權力調整的特性。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時,法律是允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婚姻關系,即通俗所講的“協議離婚”。公權力對是否離婚并不干預。《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可見,離婚問題是允許當事人自行解決,或者說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時,他們可以以民事行為的方式處理自己的離婚問題。辦理了離婚登記或者得到法院的離婚判決(調解),夫妻關系才能最終得以解除。這只能說明國家公權力對離婚問題的最終確認。但不能否認婚姻關系的民事特性,雙方當事人有協商解除夫妻關系的“私權利”。簽訂離婚協議書旨在終止這種婚姻權利義務關系,具備了民事行為的全部構成要素,所以說簽訂離婚協議書應屬于民事行為的范疇。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事項是什么
2021-02-11漲工資不兌現怎么維權
2021-03-01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有獎勵嗎
2020-12-24融資擔保公司能否接受抵押物
2021-03-18匯票提示付款無應答是否是拒付
2021-03-23什么是法律上的男女平等
2021-01-03長沙市住房公積金最低標準是什么
2021-02-07合法分居離婚的要求是什么
2021-03-15家庭暴力如何處罰是怎么樣的
2021-01-23撫恤金的發放標準是怎樣的
2020-12-01合同代理人簽字和蓋章效力一樣嗎
2021-02-03一方違約合同可以終止嗎
2020-11-20房產按比例贈與契稅怎么算
2021-03-17簽了就業協議又想解約
2020-12-16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有哪些方面
2020-11-23如何判定壽險保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有的保險該如何分
2021-01-08把別人車撞了保險公司怎么賠
2020-12-26辦照期間肇事,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2020-11-08保險公司需要重新理賠嗎
2020-11-16保險公司采用哪些方法評估賠款準備金
202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