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協議中有關不要對方支付撫養費的約定是否有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可見,在離婚后,無論是否與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權利要求父母雙方履行撫養和教育義務,該項權利屬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權利。
離婚協議中有關撫養費的約定,剝奪了子女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義務的權利,該項約定應屬無效,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仍需承擔撫養義務。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哪些情形法院應予支持?
答: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撫養費應支付到何時為止?
答:雙方就撫養費的支付期限有約定的,適用約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18歲止或大學畢業時止,也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能獨立生活時止。
無約定的,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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