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李女士與張某2011年結婚,育有一女。后因丈夫外遇,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夫妻共有的一處房產和一輛家用轎車歸李女士所有,女兒亦隨其生活,丈夫“凈身出戶”,并按月給付撫養費900元。雙方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后三個月,張某反悔協議中的財產部分內容,稱自己簽訂離婚協議時受到李女士以死相逼,不得已才簽字同意“凈身出戶”的,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財產。請問法院會如何處置呢?
律師解答:
首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張某應對自己“受脅迫”的主張提供相應證據。其次,由法院對雙方在簽訂協議時是否存在受欺詐、脅迫等情形進行審查,再行判斷。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可以支持張某的訴訟主張;如果經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已在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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