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初,我與前夫劉某經法院調解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達成離婚協議。2015年年底,我偶然得知劉某離婚時隱瞞其所有的上百萬股票及一套房產,未將這些財產告知法庭,請問我還能要求分割該股票和房產嗎?
律師解答:
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離婚后仍可要求分割。我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據此,離婚后,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當事人適用該條款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尚有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次日起算。具體到您的情況,您在離婚后知道劉某尚有財產沒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至今未滿兩年訴訟時效,有權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同時,因劉某在離婚時未將股票、房產情況告知法庭,具有隱瞞財產行為,故劉某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這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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