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功是法定減輕還是酌情減輕,二者有什么區別?
立功是酌情減輕。二者的區別是:法定是立法上規定可以或者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刑罰,酌情是通過司法解釋賦予司法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是在一個量刑或者處罰幅度內,從低線處罰,但總體來說還是在該幅度內,而減輕處罰則指在本來應當使用的量刑(處罰)幅度一下,適用新的比較輕的量刑幅度。
二、相關解釋
(一)應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來決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即罪刑相適應原則。
(二)具有規定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三)具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可以看出兩者最本質的區別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圍內。
如某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時,量刑即傾向于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具有從重處罰情節時,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至于以什么標準來劃分輕、重,沒有統一規定,當然也不能簡單的以法定刑的“中間線”來做標準。
2、具有減輕處罰情節時,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沒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
注:還應注意“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及“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前者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也可以不從輕或者減輕”,后者則是“必須要從輕或者減輕”。
三、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節 減刑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立功屬于酌情減輕的情節。一般來說,酌情鑒定是在法定的處罰范圍內適當降低處罰,但總體還是在這個范圍之內的;但法定減輕則屬于是將原本所應受到的懲罰降低到了法定規定以下。因此我們可以總結出法定的減輕比酌情的減輕力度要更大一些。
不屬于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對立功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么?
立功如何認定,怎樣認定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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