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四十七條作出了對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的處理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分清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分清共同財產。
對籠統的財產分割協議,也要區別情況處理。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方案、分配數目已協議一致,并處置完結,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對當事人也是有約束力的,法院也不會輕易否定該離婚協議的效力。如果籠統分割財產中有婚姻法四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即: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該籠統財產分割協議就可能被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分清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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