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幾天前與小區的人因為遛狗的事發生了摩擦,雙方說到激動的時候沒有控制住,就打起來了。我的頭和手臂被他打傷,報警后,警察給我們雙方調解,讓他給我出醫藥費用,他也同意了。后來,我們雙方就去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了一個調解協議。我的手臂骨折了,現在還在治療,我怕他以后不認可這個調解協議,我想問下能經過法院確認一下這個調解協議的效力嗎?
答:2010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中第33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這個規定,使司法確認制度正式入法,成為我國司法制度之一。隨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專門增加了有關司法確認程序的規定。該法第194條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根據上述規定,你們雙方的調解協議是可以經過法院來確認的,但是,要求你們雙方共同在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法院提出,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由法院進行審查,最終決定是否確認這個協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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