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顧名思義就是不會立即執行,或者說沒有指定執行死刑的日期。一旦宣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說明該罪犯也一定是犯了嚴重的刑事案件。比如故意殺人,販毒,販賣槍支彈藥。搶劫致人死亡,強奸,拐賣婦女兒童導致嚴重后果的,貪污數額巨大的等重大刑事犯罪。這些重大刑事犯罪都可能宣判死刑,死刑是我國最高的刑罰,但由于該罪犯主觀惡性不大,或者致死方也有過錯,或者不是主犯,只是協同犯罪,或者貪污的巨額款項歸還了大部分。或者罪犯在犯罪后能主動投案自首,并且供罪態度良好那么主審法官在量刑上也會有所酌減。另外,刑法已經將經濟賠償也列入到量刑的考量標準上。比如,故意殺人,但你能按被害方列出的經濟賠償給對方,并且得到被害一方家屬的原諒,那原本的死刑立即執行就有希望判決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那是不是被宣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就代表不用死呢?并不能完全這樣理解,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的,兩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而這死刑緩期執行的兩年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不意味著執行,但是,由于也是犯了嚴重的罪行,所以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間,也是要在服刑的。在這期間,只能是好好服刑,接下來即使沒有其他故意犯罪的,也將會是漫長的刑期。
所以,我們每個公民還是要好好遵守法律,不要讓自己進入到誘惑的陷阱,也要好好管理好自己的情緒,不要成為魔鬼的獵物。
死刑緩期兩年還用死么?
怎么理解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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