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的時候如果過度的安排員工工作,到最終的結果很有可能是得不償失的。因為疲勞駕駛跟疲勞工作都很容易造成無法挽回的安全事故的,況且后續申請工傷認定的這個程序,有些職工可能面臨的情況也特別的復雜,因為工傷認定的結論跟自己所預期的根本就不一樣,所以有可能會申請行政復議。那么,工傷認定后復議的結果是否會有變動?
一、工傷認定后復議的結果是否會有變動?
一般情況下工傷認結果復議,結果一般不會有變動
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因此,工傷行政復議一般要在六十日內作出。
二、對工傷認定不服行政復議需要什么材料?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所需資料: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三份),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復印件、員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員工提交新的證據材料(支持員工本人觀點的,且之前工傷認定時未提供的材料);若是由單位申請行政復議,還需提供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委托書原件。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大多數的情況工傷認定復議的結果不會產生變動,因為現在第一次進行工傷認定的整個過程就是非常的嚴肅認真的,如果每次工傷認定后的復議結果都推翻了第一次工傷認定的結論,那說明在工傷認定的這一塊國家管理的還不夠嚴格,工傷認定結論來回變動肯定是有工作人員人為操作的因素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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