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可不可以監外執行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在講判刑后可不可以監外執行之前,先來看看什么是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因罪犯出現了法定情形需要變更執行刑罰的場所和方式,于監獄外執行的一種制度。也就是說,罪犯在法定情形下,不用在監獄服刑,改由在監獄外面執行刑罰。監外執行的時間是計算在刑期之內的,對于罪犯在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刑期未執行完畢的,繼續收監,如果在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刑期執行完了的,按法定程序及時釋放。那么可以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首先應當是被判處拘役或是有期徒刑的罪犯,此為前提條件,在具備前提的條件下,若有以下之一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罪犯得了很嚴重的疾病,監獄醫療條件無法治療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罪犯是孕婦或者是處于哺乳期的婦女。
三、由于罪犯本身原因對生活無法自理,并且對其實施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都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至于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若是屬于以上第二點的,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根據實際情形判斷,若是屬于以上第一點的罪犯,保外就醫有可能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不予保外就醫。如果罪犯是符合第一點情形的,但是該情形屬于罪犯本人自殘自傷造成的,也不得保外就醫。
因此,判刑后是否可以監外執行,需要滿足以上情形之一,若在監外執行期間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收監,提請保外就醫的,必須要到政府指定醫院診斷,同時由該醫院出具證明。
監外執行與緩刑有什么區別
拘役監外執行是否可以?
監外執行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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