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窩藏嫌疑人同樣是犯罪。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一旦涉嫌窩藏的嫌疑人確實構成了窩藏罪的話,那么將對其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此時情節達到了嚴重的承擔,則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由于窩藏嫌疑人行為已經妨礙到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案件,推延偵破案件的時間,更嚴重的情況是放任犯罪人多年在外逍遙,以及危害更多人,同時帶給社會的也是更大的災難。其中,窩藏嫌疑人還可能會給警方偵查案件帶來很大的誤導因素,無形中也增加了人力和物力。
窩藏嫌疑人行為常常會遇到三種情況,知情、不知情和后來知情。知情是指在當事人知道自己要幫助的人是嫌疑人后,仍然提供生活物資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還會在嫌疑人犯罪前就開始幫助。在以上情況下,已經構成共同犯罪,不管是在嫌疑人犯罪前還是犯罪后,情節都比較嚴重。不知情是指當事人一直都不知道自己幫助的人是嫌疑人,在這種情況下是不屬于窩藏嫌疑人行為的。而后來知情,則是指當事人在幫助嫌疑人的時候自己發現的,或者說是嫌疑人自己泄露的,但是依舊幫助其嫌疑人向警方隱瞞事實,這種情況同樣屬于窩藏嫌疑人行為,將會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三種情況中的第一種和最后一種,視情況嚴重與否,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或者處3-10年的有期徒刑,不管哪一種都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自然,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肯定還是實際有認定構成犯罪,并且對所實施的犯罪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才行。
窩藏包庇罪情節嚴重怎么認定
怎么認定是窩藏、包庇的行為
窩藏罪與偽證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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