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我們可能會因為工作受傷或者遭遇意外,這時我們需要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所以需要進行工傷認定。那么很多朋友都會有疑惑,比如工傷認定需要發票嗎?今天給大家介紹工傷的相關知識,以及鑒定工傷需要的材料。
一、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如符合《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33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蟲病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 受工傷待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血吸蟲病病人,不屬于工傷的,按照國家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對未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的人員因防汛、抗洪搶 險患血吸蟲病的,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解決所需的檢查、治療費用。”
二、哪些情況可以視同為工傷?
根據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工傷待遇申報,需要哪些材料?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在醫療終結后,單位為其或其供養親屬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時,應填寫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二)《工傷事故申報表》;
(三)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申報供養親屬的需提供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及原件,供養關系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原件;已評定傷殘等級的需提供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結論原件;如有解除勞動關系需提供相關證明原件;如屬交通事故的應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醫療單據、費用清單;
(六)醫療診斷證明書,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結;工亡職工應提供死亡證明材料;
(七)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轉院診治申請表》、《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等申請表格;
(八)轉出統籌區外就醫的需提供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的正規稅務發票。
比如轉出統籌區外就醫的需提供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的正規稅務發票,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工傷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工傷傷殘鑒定期限是多久
2020年最新工傷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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