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致人傷害時,經營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營者出售的產品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經營者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等。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政責任
1、應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應承擔行政責任:
(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7)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8)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2、行政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
(1)處罰依據。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0條列舉的上述九種情形,若相關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廣告法、價格法等)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應依照其規定執行;若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2)處罰方式。對上述九種違法情形的處罰方式有: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還可對情節嚴重者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3)行政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作出對經營者不公的處罰,規定了經營者的申請行政復議權,即經營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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