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貴與劉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兒,現年8歲。張某貴與劉女士因感情不和,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繼承。張某貴與劉女士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繼承”有法律效力嗎?
說法: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繼承”沒有法律效力,其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所以,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直接通過繼承方式來處分。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無效,并且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有權將個人財產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但是,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并非個人財產,而屬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將共同后變為個人財產,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進行處分。直接采用繼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違背繼承法的規定。
第二,夫妻雙方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導致財產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在實踐中難以實行。雖然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共同處分權,但是雙方同時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會存在三個方面的障礙:一是夫妻離婚后,在任何一方沒去世之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不便于管理財產;二是夫妻離婚后,任何一方可以改變遺囑,這是我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允許的,遺囑改變,以最后的遺囑為效;三是若一方死亡,只能產生死亡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財產部分的繼承,而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財產部分不產生繼承,這樣造成夫妻雙方立的遺囑不能同時實現,這也違背立遺囑的共同愿望。因此,離婚時,夫妻雙方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不可行。
根據以上分析,“房屋歸子女繼承”的離婚協議并不產生房子歸子女所有的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財產并未分割。父母離婚時要將財產處分給子女,應在協議當中直接寫“某某財產歸某某子女所有”,或者直接過戶給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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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郭煒律師,法學學士、工商管理學士,是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是廣東省中山市第一批改制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因出色的業績被中國政法大學定點為“教學實踐基地”。郭煒律師從事法律職業多年,通過多年從事法律學習和實踐,始終恪守法律底線,勤勉盡責地處理每一個案件,為當事人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 擅長領域主要包括常年法律顧問(協助企業處理日常法律事務以及訴訟事務),商事訴訟業務(民商事領域的爭議解決與訴訟、公司勞動人事、交通事故等)及刑事辯護。 如需要委托代理,聯系電話、微信:13326980486。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東區東裕路26號洋三律師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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