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指的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罪犯處以刑事處罰,那么,對于判刑要經過哪些部門這個問題,可以理解為,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要經過哪些部門。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有三個階段,其一是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然后是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最后是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由此可以看出,判刑要經過公安機關、檢察院以及法院三個部門,但屬于刑事自訴案件的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有自訴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即可。
對于公訴案件,首先是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人進行刑事拘留,并對其進行詢問,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嫌疑人進行逮捕的,需要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提請的七日內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在對案件偵查結束后,把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及證據移送檢察院審查。
接下來是審查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期限為一個月,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結束后,認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起訴的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最后是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理,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公訴案件要在一個月內宣判,對于那些有特殊情形的,依照規定可以延長,具體延長多久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而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根據已查明的案件的事實、有關的證據,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是無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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