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被告被羈押,我們還能啟動民事訴訟么。這個答案是肯定的。公民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并不能因為被告人被羈押,就剝奪公民的訴訟權。這種情況出現的幾率雖然不大,但還是在一定范圍內存在,為了解疑答惑,小編收集了一些資料對此作一個簡要的講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民事訴訟中案件還沒有立案,被告即被羈押(未委托代理人),民事訴訟還能順利進行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無疑是肯定的。因為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公民涉嫌犯罪羈押,原告就不得行使訴權。法律不禁止的,公民就可以行使,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的受理條件,公民就可以行使訴訟權利。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法院不應該因為被告人被羈押而剝奪公民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
人民法院對原告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應該查明以下事實,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如果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有影響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后再審理民事案件;
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條件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確因涉嫌犯罪正在羈押的,參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6)款之規定,裁定中止本案訴令,這樣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保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
3、如果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沒有影響的,可以直接審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
二、人民法院能否到看守所、監獄去開庭審理案件?如果因為監獄原因導致被告不能出庭,能否缺席審理呢?
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到監獄、看守所等羈押場所內開庭,這也可以體現出法院審判工作的便民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到看守所或監獄開庭就理所當然。
當然,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出庭,也可以不需要到監獄開庭。
另外,被告由于被羈押不能出庭的情況,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明確規定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因為被告主要是客觀不能為,而不是主觀不想為,法院可以把被告從羈押場所提到法院開庭,也可以在被告被羈押的場所開庭。無論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判處刑罰的罪犯,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與其他人是平等的。所以,人民法院不應進行缺席審理,也不能作出缺席判決。
從上面的資料可以看出,公民的訴訟權利,并不會因為被告被羈押,而無法啟動民事訴訟。我國的法律和法規都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保護了原告的訴訟權利,不會因為被告人被羈押而剝奪公民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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