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是員工本人的狀況實際上就是工傷,但有些員工就是因為有這種想法所以想要省去工傷認定的這一道程序,這些員工可能會覺得自己不進行工傷認定,但是有同事愿意為自己的工傷作證。不過國家有關部門肯定是不會只聽從員工單方面的片面之詞的,這部分不想做工傷認定的員工可能從來就沒考慮過在我國不做工傷認定算工傷嗎?
一、在我國不做工傷認定算工傷嗎?
工傷不做認定,不能享受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職工方式工傷事故傷害,不進行工傷認定,不能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不能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
二、《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不做工傷認定是絕對不可能會被算作工傷的,沒有工傷認定員工不管怎么打官司都不可能會贏的,所以既然員工自己心目當中也清楚就是工傷,那做工傷認定也只不過是需要提供一個確切的證據而已,不管工傷認定的這個過程,有多么的麻煩都是不能省去的,除非自己愿意放棄工傷待遇,那也沒人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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