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有什么規定?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二、拓展知識
管制的特征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即不將其羈押于一定的設施或者場所內;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須遵守《刑法》第39條的各項規定,人民法院在判處管制時,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4、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項權利,如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權利,在勞動中同工同酬等。
管制期限是多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管制規定為主刑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執行。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并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于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于經過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于未被批準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注明,并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準機關。
被判處管制是對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有很多不得不遵守的規章制度,行動會受到限制,在此期間應該好好表現,不應該讓自己犯新的錯誤。實踐中的社區矯正也有很多的規定,進行社區矯正的人員應該嚴格遵守規章制度,爭取早日獲得自由。
2020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管制的期限是多久?
管制由誰執行,要遵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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