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不履行訴訟怎么提起
離婚協議書在登記備案以后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因此,當事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起訴訟的程序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離婚協議不履行的起訴狀書寫內容包括:
1、首部。夫妻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等能證明身份的信息。
2、訴訟請求。訴訟請求就是請求法院判決報告履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以及訴訟費的承擔等等事項。
3、事實理由。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就是訴訟的事實理由,已經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結尾。結尾在正文下面,另起一行寫明致送機關,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注明具體的年月日。如是律師或他人代書,應寫明代寫人姓名和工作單位。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如果雙方調解協議具備下列條件,應認為有效,并作出判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性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
二、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1、辦理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離婚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于寬泛。比如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于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2、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后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3、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持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后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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