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或銷售者生產或銷售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造成了消費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按以下方式承擔:
一.生產者的嚴格責任。生產者的嚴格責任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論生產者處于什么樣的主觀心里狀態,生產者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嚴格責任不同于絕對責任,它仍然是一種有條件的責任。產品質量法同時規定了法定免責條件,即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雖已將產品投入流通,但當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二.銷售者的過錯責任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這種過錯是一種推定過錯,銷售者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
1.求償對象。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者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其次,對于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賠償。
2.賠償范圍
(1)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產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第二,造成殘疾的,還應支付殘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
(2)財產損害的賠償范圍。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
北京市雄志律師事務所
柳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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