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張女士反映,她于2009年9月到市婚姻登記中心辦理了協議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并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在婚姻期間的債務,各自經手各自償還”,但是未詳細說明債務情況。離婚后,張女士得悉早幾年前夫因投資經營向她大哥借貸3萬元,其大哥直接向前夫交付現金且沒有立下借據,至今前夫仍未償還。為此,張女士催促前夫償還借款,前夫不置可否。張女士咨詢可否要求前夫還款。
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張女士向前夫主張的3萬元借款,應為張女士和前夫的夫妻共同債務,張女士和前夫應負連帶償還責任。假如張女士先行償還全部債務,她有權依離婚協議向前夫追償。但是,由于前夫和張女士的大哥之間并沒有立下借據,也無其他證據顯示前夫曾向張女士的大哥借款,因此如果張女士的前夫否認借款,則張女士及其大哥很難保障權利。
律師提示:
辦理協議離婚,需認真簽署離婚協議書,切不可馬虎了事。為了保障權益,當事人對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子女撫養責任和探視權等應列明清單,說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萬一有爭議有據可依;對需要移交的財產權益例如房產過戶、動產交付等,在辦理好離婚手續前應完成相關手續或移交。
此外,自然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哪怕是親人之間,為免日后糾紛,建議盡量簽署借據、收條等書面材料;債權人借款時盡量通過銀行向債務人劃帳,并保留銀行交易時的票據。萬一產生爭議,借據、收條、銀行票據等都是有效的書面證據,能夠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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