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必須是在雙方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
在本人接觸的案件中,有很多是男女一方或者雙方并沒有完全作好協議離婚的心理準備的情況下達成的,隨意性很強,因此協議后又反悔得非常普遍,結果雙方又因此而不得不上法院重新進行離婚訟訴。協議離婚不但沒有節省時間和精力,相反還更加的浪費了時間和精力。更重要的因為一方反悔,就更加深了彼此之間的隔閡。因此本人建議,夫妻雙方雖然感情破裂了,雖然想要離婚了,但也不必非要今天就離不可(大多數的夫妻在離婚問題上是急不可待,很少有不著急的),更何況即使你今天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真的辦理離婚手續還是需要時間的呢!因此夫妻雙方都一定要在具備了一定的協議離婚的心理后再簽訂離婚協議為好。
二、財產分割一定要明確、準確、全面,不可以模棱兩可,也不可以顧此失彼。
三、對子女的撫養問題,不僅要對撫養費的給付約定明確,還要特別對探視問題約定的詳細明確
四、如果有一方較為勉強,就盡可能的不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而選擇訴訟的方式。
五、雙方的簽字要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致,不要用雙方習慣了的稱呼簽字,同時別忘了寫好時間,
六、約定好生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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