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一、處理該問題的法律政策依據:
(一)《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二、處理該類問題的原則:
(一)根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可以采取協議方式處理。協議方式處理應當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該夫妻離婚,男方簽字后,女方在協議書上補充“家庭所有承包地由女方所有”條款,未征得男方同意,應當視為協議不成。
(二)男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離婚雙方的財產包括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出判決。三是此類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受理范圍,仲裁委員會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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