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發現對方有隱匿財產行為的,從發現之次日起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
1997年,馬xx、楊xx夫妻二人在本市豐臺區開辦了一家床具廠,楊xx為經營者,由馬xx具體負責經營。此后,因使用車某等提供的床網,床具廠共欠貨款37.83萬元,對方分別將馬xx訴至法院。
2001年8月21日,豐臺區法院分別判決馬xx給付車某等貨款。馬xx對判決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馬又撤回上訴。豐臺區法院的民事判決發生效力。
馬xx、楊xx為使法院生效的判決無法執行,兩人遂于同年12月28日協議離婚,并約定:除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歸馬xx外,其余財產(包括床具廠)歸楊xx所有,30萬元債務則由馬xx償還。
2002年2月28日,因馬xx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豐臺區法院對馬xx予以司法拘留15日。后車某向豐臺區法院提出申請,認為馬xx、楊xx用離婚方式逃避債務,要求追加楊xx為被執行人。馬xx得知后,即關閉工廠、變賣機器,后與楊xx共同躲藏他處。同年4月6日,豐臺區法院下達裁定,認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裁定馬、楊二人共同清償債務。
由于二人外出藏匿,致使法院生效裁判長期無法執行,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起訴到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馬xx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被處以司法拘留,但仍不吸取教訓,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伙同楊xx,采用“協議離婚”、變賣財產、關閉工廠、外出藏匿等方式,逃避法院執行,致使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屬于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均應依法懲處。馬xx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楊xx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二中院院長王振清表示,對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一個時期以來,一些當事人有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向法院的尊嚴提出挑戰。這是法律不允許的。此案的審判表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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