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執罪的量刑標準如何規定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體
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①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③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后共同參與并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共犯。
2、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在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的同時;間接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3、主觀方面
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通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觀方面
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情節嚴重?!坝心芰绦小笔侵父鶕閷嵉淖C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實施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對于法院的正?;顒雍蜋嗤且环N損害。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執行難”,是長期困擾著司法實踐的突出問題。造成執行難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
拒執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拒執罪單位犯罪主體的參考依據是什么
在我國關于拒執罪可以追究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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