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監制活動的,必須遵守《產品質量法》和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藥品、食品、化妝品、計量器具、鍋爐、壓力容器、進出口商品等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產品質量的公證、評價、調解產品質量糾紛;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產品質量檢驗規劃、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有關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應當鼓勵一切組織和個人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對舉報和協助查處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行為有功的,給予表彰、獎勵,并根據報者和協查者的意愿為其保密。
第五條各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以提高企業產品質量為目的,積極為企業提供技術服務,鼓勵企業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
第二章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第六條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以監督抽查為主要方式,實行監督抽查由統一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等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
監督抽查由各級技術監督部門統一計劃、安排;統一監督檢查按國家、省、州(地)、市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的計劃和安排;定期監督檢查由省技術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檢驗目錄,由省、州(地)、市、縣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對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實行經銷單位售前報檢制度,報檢管理辦法和報檢產品目錄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第八條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對同一產品在同一檢查周期內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公布或者告知被檢查者。
第九條對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責令限期整改,并實行質量跟蹤制度。整改后,生產者必須向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復查。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生產者要求復查報告的20日內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后,產品方可出廠銷售。
第十條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檢驗的依據是: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征地補償安置程序有哪些
2021-03-01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怎么辦
2021-01-16三維標志商標什么意思
2021-01-20抵押聲明是否證明抵押擔保成立
2021-02-19黨紀處分申訴期限如何規定的
2021-01-13個人簽的借款協議有效嗎
2021-01-30子女對老人有哪些贍養義務
2020-12-24仲裁授權委托書格式范本
2021-03-06內部仲裁員與外國仲裁機構不同的是什么
2020-11-282005年度工傷賠償標準(浙江省)
2021-03-15加工承攬合同免責協議有效嗎
2021-01-11遺囑必須公證才生效嗎,遺囑公證生效后有效期是多久
2021-03-13學校承擔校外學生受害責任嗎
2021-02-10公司名稱變更影響公司認證嗎
2020-11-11代替繳納社保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2021-03-25干15天辭職有工資嗎
2020-11-12人身意外險賠償范圍是什么
2020-11-13產品責任險中保險人的義務有哪些
2021-02-06航空運輸貨物保險的責任范圍怎么劃分
2020-11-13保險公司對事故駕駛員的賠償,是否該事故駕駛員獲得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