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法律規定
一、當事人辦理協議離婚的條件
《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結合其他相關行政法規,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必須:
1、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沒有經過民政局登記的事實婚姻關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辦理。如果結婚證是假的,民政機關根本沒有雙方婚姻的備案登記,也需要通過法院來解除婚姻關系。
2、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襲示自愿同意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就不能協議解除。
3、雙方當事人必須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于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夫妻雙方應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望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沒有孩子,自不必說;同時,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界定及處理也應達成一致意見。
這是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方式所應具備的三個實質性條件。
反之,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是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
處理等事項末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4、末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系,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系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5、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同人和外同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注冊的,對于不在中國內地登己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二、在辦理協議離婚時應注意的程序問題
1、婚姻登記機關的管轄問題。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所在地。如果當事人戶口所在地和現在住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我國香港特區居民、澳門特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辦理協議離婚,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即使是律師,也不能代替。
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即便授權委托書經過公證,代理人也不可以代辦民政局的協議離婚手續,這一點,與國外如日本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如一方不能親自到場,只能通過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3、如果男女雙方均為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如果結婚登記是在駐在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辦理的,仍可以直接到該使(領)館依照《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此種情況下,當事人不必親自回國內辦理,但是如果駐在國不承認使(領)館辦理的離婚證書的效力,當事人仍應在國內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辦理。
三、如何撰寫離婚協議書
(一)離婚協議書的基本格式
目前在各類法律圖書以及互聯網上有各種各樣的離婚協議書的范本,不論其形式如何千變萬化,但內容基本都是一樣的。一份離婚協議書一般包括三部分:其一,雙方當事人離婚的合意;其二,雙方當事人對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其三,雙方當事人對于子女撫養權歸屬以及撫養費支付承擔的約定。
(二)撰寫離婚協議書應注意的問題
起草離婚協議書,是律師代理婚姻案件的基本工作,一份有保障的離婚協議書,最重要的有以下幾點:
1、在離婚協議書范本的基礎之上,律師需要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對范本進行補充
現成的離婚協議書的范本和格式最終不可能實質上解決當事人的具體問題,對離婚協議的格式和范本進行補充,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補充的方面,主要包括財產處理和子女撫養的具體細節上。比如,分割共同財產的具體明細、分割方式,財產現在的坐落和置放于何處,交付的方式,戶口的遷移,違約的懲罰方式;子女的探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撫養費支付的方式、大額教育、醫療費用的承擔比例和支付方式等。
律師應注意,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審判機關確定了女方懷孕后期及生育保養期間,男方有承擔費用和扶養義務的責任。
2、律師應把握和處理好離婚協議中最常見的問題
律師代書離婚協議書時,把握好其中的關鍵要點非常重要。如果把握住了案件處理的要點,即使當事人離婚后出現了意想不到的問題,也是非本質的問題,關鍵問題已有了明確的約定,這樣,會避免自己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3、離婚協議中的約定不一定面面俱到,但要有處理問題的原則
即使是律師,如果想要寫一份面面俱到的離婚協議書,也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這也是沒有必要的。一份離婚協議書不太可能把離婚過程以及離婚后所有可能涉及的問題全部囊括,但在律師代書的離婚協議書中,應對原則性的處理方式進行約定。例如在協議中約定“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各自名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等,這樣的約定,往往會避免出現雙方都沒有想到的情況出現以后,相互扯皮、爭議的情況發生。律師應將該句約定的含義正確地、徹底地示明給當事人,以防止以后糾紛的發生。
4、律師應盡量細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和實際操作規范,使離婚協議更具操作性和適用性。離婚協議書中對于約定事項的具體操作規定得越清楚,就越能避免以后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從而保障離婚后雙方生活和工作的順利進行。比如說,對于孩子的探視,一般離婚協議中規定會在周末探視。但如果未撫養子女一方要求帶孩子外出旅游怎么辦?因為這樣可能會帶子女外出很多天,基于此產生的矛盾往往沒有部門可以解決。再如,遇到春節等節假日關于子女的探視有否相關可具體操作的約定等。因此,對于離婚協議書涉及的任何一個實際問題,如果能盡量細化,越細化,越貼近生活,對當事人的實際操作性和保障性就越強。
5、律師代書的離婚協議的具體約定應可以履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并非當事人雙方關于離婚的相關事項所有的約定都能在協商一致后生效,絕大部分契約在協商一致簽署并辦理離婚登記后會生效,但有些約定,可能會違反法律規定或損害第三人利益而對第三人無效,常見的無效的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債務由一方離婚后單獨承擔。這種約定常因第三人提出異議而無效,最終還是由離婚雙方共同承擔。但離婚雙方關于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對三人有效,另一方在承擔相應的債務部分后,有權向一方追償。
(2)處理他人的財產。比如,當事人離婚協議中約定處理的房子并非登記在其名下,則律師不能茌沒有確定當事人對該房產享有產權的情況下,在離婚協議書中對該房產歸屬進行約定。
離婚時處理實際是雙方投資,但股東以他人名義注冊公司時,律師應建議當事人與名義股東達成股權確認及分割協議,由名義股東在協議中確認名下的股權實際為離婚雙方持有,并同意離婚雙方的分割意見。
(3)律師在代書協議時,不能含有取消了一方撫養子女義務的約定。不論是出于早些離婚的考慮,還是因為有其他原因,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免除一方撫養子女義務,都存在將來有一天因子女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用的訴訟請求而被法院判令無效。撫養子女是任何一個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定義務不能因約定而免除,除非這種約定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完全能夠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并愿意這么做,但律師代書此類條款,一定要格外慎重。
6、律師應警示當事人不要輕易變更或重新撰寫離婚協議書
律師應建議當事人,不能因為離婚期間的思想波動,或由于一方隨意的要求而變更或推翻已有的離婚協議。這里的勸告主要防止當事人由于隨意變更協議內容,而導致對其最為有利的離婚協議書被廢除或歸于無效。前后有幾份離婚協議書,在適用上可能會引發復雜的法律問題。因此,律師應建議當事人,其投入精力最大的那份、對萁
最有保障的那份離婚協議書,最好是最終生效的那份判決書。
7、律師應告誡當事人,要善于對離婚協議書保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一般每個人都有父母兄弟,在遇到離婚這樣的人生大事時,出于各種原因和目的,親屬和朋友一般都會參與其中。親屬朋友的意見絕大多數都是站在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但事實上,絕大多數親屬朋友的意見,往往由于立場性太強、感情色彩太濃、太具有片面性,因而導致事情變得更糟,或更難以處理。
(三)離婚協議書的簽訂與生效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夫妻簽訂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后,該協議成立,但夫妻財產分割是離婚的后果之一,在婚姻關系終止前,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同子女撫養協議一樣,不能脫離婚姻身份關系消滅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解除后才生效。因此,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協議對雙方沒有拘束力,一方當事人不能將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依據。也就是說,夫妻在離婚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即使雙方都在協議上簽字確認,但只能在婚姻關系解除時
生效,如果婚姻關系未解除,該協議就不能生效。《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所涉“離婚協議”,應離婚登記后,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過的夫妻離婚協議,以及之前簽訂的內容沒有沖突和抵觸的協議,同時也應包括在民政局辦理登記備案后,雙方又重新達成的協議。
同理,有的離婚協議簽訂后,雖然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但夫妻雙方已就該協議辦理過公證,那么,是不是經公證的離婚協議就能生效呢?我們認為,不管是公證,還是第三人見證,他們畢竟不是法定的辦理離婚手續的機關,與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存在本質差別,所以不應賦予其見證具有相應法律約束力。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由于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就離婚前起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的具體操作實踐進行具體規定,因此,在司法審判實踐中,該問題存在較大爭議,應予重視,有待律師根據法律及本地區司法實踐認真研究及掌握。
四、辦理協議離婚的具體程序
(一)我國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所需的材料
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簡化了當事人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
我國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時,應當出具的證件和材料有:
1、戶口簿(常住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應為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4、自愿離婚協議書。
5、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曾令諸多離婚當事人所苦惱的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介紹信的要求,已不再需要提交。
(二)我國港、澳、臺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所需的材料
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時,應提交的證件和材料有:
1、我國香港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3、本人的《結婚證》(應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4、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5、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三)華僑、外國人辦理離婚登記所需的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應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四)辦理離婚程序中常見的問題
在實踐中,離婚當事人經常出現的一些問題的解決辦法和要求:
1、當事人無法提交戶口簿、身份證的。當事人應提供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戶籍證明,戶籍證明應當加蓋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的公章或者戶口專用章。
2、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當事人應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3、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無法提交戶口簿的,當事人應提供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遷移證或者遷移證明。
4、當事人身份證遺失的,應當先到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或提交臨時身份證。
5、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6、軍人辦理離婚登記應當提交軍人身份證件、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同意離婚的證明、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和兩張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
7、照片應當為證件照,同一底版。
8、如果相關證件、證明材料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同時提交有正規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提供的中文翻譯文本。
9、結婚證遺失情況。當事人一本結婚證遺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正常辦理。兩本結婚證都遺失的,當事人應先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檔案館查詢結婚登記檔案,讓其出具結婚登記記錄證明。
兩本結婚證都遺失,無檔可查的,當事人應提供有夫妻關系的記載的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或者公證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公證書。
當事人應當對結婚證遺失情況做出書面說明,書面說明存檔。
(五)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具體流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等行政規章,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序為: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3、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打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必須親自書寫,不能打印;有些區縣需要當事人將離婚協議書保存在軟盤上一并提交。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系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準備齊全,省得白跑浪費時間。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雙方領取高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摁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摁指紋;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形印章、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后,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此外,全國各地婚姻登記機關還有一些自己單獨的做法。
男女雙方就離婚的合意、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達成了一致的意見,是不是就萬事俱備、離婚是否就水到渠成了呢?答案也許不是肯定的。實踐證明,對于離婚,即使成功了辦理了離婚證,也有可能等于零,離婚雖然在眼前,但若雙方意氣用事或操作中稍有疏忽,而律師又不能發揮引導作用,不能妥善處理好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可能前功盡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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