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原因、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注意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一份標準的離婚協議書上除必須寫明雙方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法和期限、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財產(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和債權等)分割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等事項。
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當場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不允許他人代理,更不能一人包辦;
(2)協議離婚雙方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相關的證件以及證明材料,包括這些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3)必須攜帶雙方擬定好的離婚協議書。
協議離婚需要多久才能辦完?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此規定修改了以前《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一個月期限,能更好的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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