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債時間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這說明夫妻婚前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除非存在例外情形。
2、借債目的為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或夫妻共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前者如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為履行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后者如因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無論一方經營還是雙方共同經營,其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或一方婚前舉債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
3、夫妻雙方合意。即無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當事人雙方合意舉債,均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所負債務。我國婚姻法雖未直接規定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之規定可以看做是此制度的體現。該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這里的“財產”應該即包含積極財產又包含消極財產(如債務)。因此夫妻以一方名義在“日常家事”范疇內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5、夫妻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權范疇構成表見代理所負債務。即夫妻一方超越“日常家事”范圍舉債,而第三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其是在“日常家事”范圍內行事或認為該債務為夫妻雙方合意,則出于保護第三人利益,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被打做法醫鑒定流程是怎樣的
2020-11-19董事會會議生效條件是什么
2021-03-25異地離婚怎么辦理,異地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嗎
2020-12-20法院恢復審理有期限嗎
2021-01-26合法分居離婚的要求是什么
2021-03-15保姆是雇傭關系嗎
2021-02-25哪些財產不可以做抵押物
2020-12-01工會成立需要什么條件
2020-12-11人身保險投保書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2021-01-22期外出險 保險公司賠不賠
2021-02-25吳某訴一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1-01-30青島交通死亡保險公司賠付標準
2020-12-17自然災害致人死亡保險公司賠償標準
2020-11-14哪些房子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2021-02-02土地入股合同范本怎么寫
2021-03-15住改非遇拆遷是按照商鋪補償嗎
2021-01-21離婚后,拆遷房屋及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
2020-12-19農村宅基地拆遷的補償方式
2021-03-09如何在沒有合法手續的拆遷項目中進行維權?
2021-01-24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2021-01-13